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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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二、办理条件 1.项目单位申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文件。(原件1份) 2.项目单位填写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作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报有关部门签注意见后,由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2份) 3.项目单位现有井田(矿田)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项目属于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应提供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核准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或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个1份)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项目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原件1本) 7.初步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原件1套) 8.具备相应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该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说明书及图纸(原件7套) 9.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30万吨/年小型煤矿提供井田勘探(详查)地质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11.上述原件需要返还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复印件空白处签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并加盖公章;原件不需要返还的,则只需要原件不需要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时间及联系方式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5号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一楼大厅行政许可中心 联系电话:0471-6648912 6648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