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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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12•1”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调查〔2013〕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安委会上报的《关于审核批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井“12•1”重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黑安发〔2013〕19号),经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
三、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对部分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审定意见如下:
(一)肖立东、徐永新、刘贵河、石磊鑫等4人不得再参加申领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考试。
(二)给予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崔晓春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科(督察员办公室)科长张海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桃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范明俊行政记过处分。
(五)责成桃山区区委书记蒋和庆、区人民政府区长智建伟向七台河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责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七)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对七台河市福瑞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四、请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议公开审判,邀请主流媒体进行报道。请按照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要求,及时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处理结果通报黑龙江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并将向社会公布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