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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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处,煤矿井下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吗?” “这条违法违规行为要看煤矿的瓦斯鉴定等级,如果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果是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则不能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中,没有明确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为强化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监察员业务素质,监察执法四处积极响应疫情防控政策,在严防疫情扩散、做好远程监察的同时,积极组织处室内部学习培训。学习培训会上,经常出现这种因为一个问题,互相争论、探讨的情形。 2月28日至3月2日,监察执法四处安排监察执法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的监察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重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责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认定、排查和处理;井下探放水和水害应急处置等,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全体监察员针对监察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几种疑难情形重大隐患的判定等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查阅资料,咨询专家,对监察执法中不好把握或者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统一意见,对煤矿监察执法方面相关的业务知识有了更加全面的掌握,同时也解决了个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深产生的疑惑。 通过学习培训,每位监察员都表示受益匪浅,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从不到角度和层次得到了丰富和完善,为切实提高监察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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